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点考场设置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7
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考点应主动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予以改造或淘汰。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等显着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在显着位置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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