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试信息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7
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统一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送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第五十五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得滚动计算。
第五十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本级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八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2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九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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