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第二节 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三、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记账、结账和报表生成等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核算软件记账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能。在计算机中,账簿文件或者数据库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
 
  1.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2.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和相应的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登记,也可以分别登记,还可以在同一个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
 
  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账或者成批登账的功能。
 
  5.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
 
  (二)对会计核算软件对账、结账功能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2.结账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尤其要检查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机制转账凭证(如折旧计提凭证等)是否已经生成和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3.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结账,也可以由处理明细分类账的功能模块先结账、处理总分类账的功能模块后结账。
 
  4.机内总分类账结账之前,应当与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总分类账不能结账。
 
  5.结账后,不能再输入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一般情况下,某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只有在上个会计期间已结账的情况下才能输入,但年底可以例外。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但仍有一部分转账凭证需要延续至下个会计年度第一个月或者第一个季度进行处理而没有结账时,输入下一会计年度第一个月或者第一个季度会计凭证的功能。
 
  (三)对会计核算软件报表生成功能的基本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而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则应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和稽核关系等等。对于根据机内会计账簿生成的会计报表数据,会计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的其他处理功能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机内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及适当的手工辅助操作,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的功能。
 
  3.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便用户选择。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必须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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