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考点1:会计核算依据(判断)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该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考点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考点3:会计资料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考点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考点5: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即篡改事实,手段是涂改、挖补。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考点6: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再做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依据。
 
  (2)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处理和对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处理的区别: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考点7: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重点掌握,其他编制要求主要在会计基础中考,也应掌握)考点8:设置会计账簿适用范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考点9: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考点10:会计账簿登记规则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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