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3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支票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三)支票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收款人名称、二是支票的金额。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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