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国家对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都有明确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通过单位聘任或任命才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别。尤其要注意专业技术资格只是评聘相应专业职务的前提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初级资格
会计师 中级资格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注意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职务的对应关系。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考试科目通过后,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取得初、中级会计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以被单位聘任或任命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进行评审,通过后即表示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资格,经单位聘任或任命后担任高级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无论单位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均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而不是所有的记账工作。此处存在陷阱,容易出判断题。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不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另外有些类似会计岗位的职业如收费员、收银员也不是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a}*]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重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重点)
  
  为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注意一般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时监交人的不同。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注意不是一式二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重点)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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