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一部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另一部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它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目前,《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订通过。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例如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如表1—1所示。
法规类别 |
具体内容 |
会计部门规章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会计规范性文件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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