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衔接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4-02
会计从业

  新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衔接规定

  为确保新的《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细则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新旧有关衔接规定》。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全面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我市将珠算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由省财政厅发布。
  (二)明确单科、双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通过单科(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或双科(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允许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证书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旧《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榕财会【2012】24号)第八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l日止。
  (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我市将根据财政部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但将通过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
  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2005-2006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4-2015年;
  2007-2008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6年;
  2009-2010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7年;
  2011-2012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8年;
  2013年1月l日至6月30日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9年上半年;
  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l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市直单位持证人员换证的衔接
  按照便民利民、简政放权的原则,根据旧实施细则和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不再直接办理市直单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手续,市直单位申请人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窗口办理证书和调入手续。原市直单位持证人员在以上换证的规定时间,到福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再到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调入和换证手续。
  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申办指南的衔接
  新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申办指南,并按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办事指南在办公场所或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要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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