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春市企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4〕1号
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哈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经研究,我省自2014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启动我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
二、会计证有效期和换证机关
会计证自发证之日起6年内有效。旧版会计证的有效期自2008年、2009年换证之日起计算,新版会计证的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计算。
全省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证属地原则,安排办理本管辖区内会计证的换证工作。
三、换证办法
(一)换证时间
会计证到期前6个月内。
(二)换证条件
1、持证人员所持证书为有效会计证。
2、持证人员按时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的继续教育要完成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
(三)换证流程
1、更新信息。持证人员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www.ljkjw.gov.cn)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证,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2、等级变更。持证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规定办理等级确认或等级变更。
3、填写换证登记表。持证人员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或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址“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打印《黑龙江省会计证定期换证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
4、现场确认。持证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有效会计证原件、填写准确完整的《黑龙江省会计证定期换证登记表》、2张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持有旧版会计证的高级会计师应同时带《黑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审核换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换证记录”页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并加盖会计从业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上述事项如在同一地点办理的,持证人员可持相关材料按顺序一并办理。
(四)换证费用
会计证换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他事项
1、2014年3月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旧版会计证,同时启用新版会计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旧版会计证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根据我省实际情况,2013年7月1日前发放的旧版有效会计证应按规定时间办理换证,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发放的旧版有效会计证应于2019年7月1日前办理换证。
2、第一次换发新版会计证时,旧版会计证和高级会计师持有的《黑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缴并按规定销毁。
新版会计证到换证期限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换证规定审核无误后,可直接在会计证“换证记录”页登记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并加盖会计从业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以示换证。直至“换证记录”页录满为止,此前无需再更换证书原件。
3、在应换证期间内,持证人员需要办理会计证转籍手续的,应在办理换证手续后方能办理调转。
4、会计证丢失或毁损应办理补办手续。如在应办理换证期间内丢失或毁损的,持证人员应持补办证书有关材料和换证有关材料,合并办理换证手续。
四、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处理办法
会计证为证明持证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律文件。持证人员如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原会计证到期失效。如需重新取得会计证,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取得会计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重新取得会计证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计算办法如下:
1、持证人员如已经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会计人员基本信息中“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会计证“首次发证日期”按原会计证信息填列。
2、持证人员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重新计算。会计人员基本信息中“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会计证“首次发证日期”按重新取得会计证时间填列。
五、其他要求
(一)换发会计证是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a}*],配备精干力量,周密组织,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以换证为契机,督促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三)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单位持证人员办理换证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89号,黑龙江省会计服务大厅。
(四)在换证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会计管理局,联系电话:(0451)53672083。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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