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宣城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城乡居民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市财政2014年安排临时救助资金48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资金需求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临时救助范围是具有宣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病、因子女入学、因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四类情况: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经各类专项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下救助;家庭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救助;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视其发生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委托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市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居住地公示,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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