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暂行办法》(财库[2009]1558号)要求,近日,市财政局、人行宣城市中心支行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宣城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要求,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且人行已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应区分不同支付方式和退款原因,按资金退回处理程序,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代理银行逾期不退的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的代理资格。
《暂行办法》的制定,解决了代理银行在资金退回再支付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保证了资金集中支付的合规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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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要求,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且人行已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应区分不同支付方式和退款原因,按资金退回处理程序,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代理银行逾期不退的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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