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内蒙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衔接互转
2014年7月1日起,内蒙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两制度间的衔接互转。据了解,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范围是在这两种制度中都办理过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牧民,之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申请办理衔接手续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衔接互转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个人账户将“二合一”。
此外,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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