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巩固近年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继续开展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重点
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为契机,围绕“两高两少两尊重”工作目标,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重点对以下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一)与推进机构改革、加强简政放权工作相结合,对与行政职能取消、下放或整合相关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与完善公共服务、强化政府职能相衔接,对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属公共服务范畴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三)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相符合,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收费条款已取消或调整,以及征收现状与现行管理要求不相符合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与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目标相适应,对妨碍市场经济发展、不符合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五)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原则相一致,对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予以降低收费标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部门自查清理。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清理重点,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形成取消或调整收费的清理建议,填报《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表》,并将本部门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包括收费现状、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加盖公章后于8月8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二)实地走访调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部门自查情况,走访相关市级收费部门,了解收费征管情况,听取收费项目清理的有关意见。
(三)形成初步意见。在汇总、分析部门清理建议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梳理形成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初步意见、市物价局梳理形成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分别征求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上报清理意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形成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清理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对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分析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并提出清理建议,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有关工作,确保本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沈毅,54679568*20042,传真:64733114
市物价局:宋卫国,23113853,传真:63585273
附件:
![]() | 《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表》 |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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