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财政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依照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会【2013】50号),邢台市财政局下发文件《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市财会【2013】26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审批设立,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其它事项仍以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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