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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孤寡、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市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具有我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我市区域内,城市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三无”孤寡老年人,城市低保家庭独居、空巢或失能老年人,城区散居孤老优抚对象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服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该服务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作,服务对象使用“居家养老服务券”(证或本)支付服务费,服务机构(组织)凭服务券(证或本)到所在县(市、区)指定地点结算兑现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三大类,具体内容包括送餐、代购、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洗衣、陪护、理发、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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