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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芜湖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规定了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办法和管理措施。办法规定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遵循“谁申请使用,谁负责追偿”的原则,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办法明确了五种情况,可由同级财政应急周转金垫付,以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
  三是规范了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和垫付流程。应急周转金垫付金额一般不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30%。需动用应急周转金时,应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规定了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在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由申报使用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欠薪企业立即开展依法追偿工作,并将偿还资金交至同级财政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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