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永县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致力于建立五项制度,实现孤儿保障“全覆盖”。
一、孤儿抚养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该县根据省里的规定,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保障,对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给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还有缺口的,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并给予补足。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票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供养标准,确保孤儿生活费与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孤儿教育制度。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由当地学校安排就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孤儿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三、孤儿医疗制度。将孤儿(包括孤儿成年后未实现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孤儿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补助。
四、孤儿就业制度。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按照料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待,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就业。孤儿自主创业的,在工商注册、税费征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足优惠政策。
五、孤儿住房制度。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给予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帮助其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支持福利机构自建孤儿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辖区内成年后的无房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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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抚养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该县根据省里的规定,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保障,对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给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还有缺口的,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并给予补足。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票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供养标准,确保孤儿生活费与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孤儿教育制度。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由当地学校安排就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孤儿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三、孤儿医疗制度。将孤儿(包括孤儿成年后未实现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孤儿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补助。
四、孤儿就业制度。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按照料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待,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就业。孤儿自主创业的,在工商注册、税费征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足优惠政策。
五、孤儿住房制度。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给予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帮助其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支持福利机构自建孤儿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辖区内成年后的无房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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