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推动落实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继5月底下达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8.1亿元后,近日,省财政再次分配下达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5.8亿元。
按照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14年起,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可打通使用。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办法和比例,将省级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市县,各市县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或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近年来,我省始终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民生工程重点项目之一,不断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增强市县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保障能力,改善广大群众居住条件,着力实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有所居”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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