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应当按原程序申报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安徽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或www.ahzfcg.gov.cn)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省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告。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安徽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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