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出台《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的报销范围为日照市直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育教育费。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通知》规定,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通知》明确报销标准为: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园保教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市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市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保教费全部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以上几种情况*6报销额均不得超过380元/生.月。父母不在同一单位,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6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90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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