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厦门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共同印发了《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继规范会议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等支出后,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建设又一重要举措。《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 建立计划和备案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 明确了开支范围和标准
《办法》明确,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同时,对不同级别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也做了规定。三、严格培训组织管理
《办法》规定,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三、 严格报销结算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党政机关培训活动的制度约束,严格控制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对规范培训费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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