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2月出台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新办法后,厦门市近日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报销等环节进行了细化管理和深化规范。
预算仅适用于批复年度
根据今年2月出台的规定,我市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按“因事定人”的原则,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而此次出台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获批的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仅适用于批复年度,当年团组任务未能成行且延期至下一年度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外,《通知》明确了不同资金来源的出国团组及经费预算的报批程序:使用市级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出访的团组,由市外办和市财政局分别向组团单位批复团组计划和团组经费预算;使用非市级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出访的团组,只由市外办向组团单位批复团组计划。
规范出国经费报销管理
《通知》规定,各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本年度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原则上应于当年度内完成。原则上不追加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对确有必要新增出国任务和计划内追加经费预算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规定追加预算的团组需将经费预算批件作为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凭证之一。
《通知》要求各组团单位应于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将年度团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对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将通知外事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出国团组审批。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对超计划、超预算安排出国的单位将相关情况移交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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