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一是扩大范围,涵盖全市所有失业人员。
率先在全省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受益范围,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和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二是提高标准,补贴力度全省*5。“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由1000元/个提高到2000元/个,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自主创业奖励为3000元/户.年。
三是延长年限,促进稳定创业。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促进自主创业人员稳定创业。
四是降低门槛,政策享受实现普惠。从公平和鼓励创业考虑,并结合原政策的执行情况,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的限制、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限制。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为新创业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创业都可平等地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是加强监督,严把资金审核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惩处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和个人有违规情形的,由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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