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财政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注重加强对基层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了“事前把关审核、事中跟进督导、事后检查整改”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构建把关审核机制,强化事前防范。要求基层单位在开展干部选拔工作前,向市局上报实施方案,市局从优化队伍结构、科学使用职数和规范选拔程序等10个关键点,认真审核把关,对方案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及不够严密的单位,及时提醒、予以纠正。二是构建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事中督导。加强选拔过程中的沟通协作,实行面对面“一站式”服务指导。全面掌握基层单位干部选拔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其严格依规依方案,扎实组织各环节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选拔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对基层单位上报的记实监督信息进行巡查,对漏报、误报信息的单位,及时纠正错误。三是构建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事后纠偏。每年对基层单位开展干部选拔情况检查,围绕“一本一网、两档案”,即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工作记录本、干部选拔记实监督网、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选拔文书档案,设置7类21项指标,通过专项检查、相互核查、网络巡查等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重点纠正考察材料质量不高、干部任免表填制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干部选拔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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