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83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
问:哪些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答: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国家和省鼓励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3.对我省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用于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相关的支出。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问:企业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能够说明项目单位研发实力、技术水平、筹资能力等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材料。
问:企业如何申报项目?
答:按照每年年初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申请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共同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并下达支持项目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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