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宣城市政府出台了《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范围、基本配置标准、配套费收取标准,以及配套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宣城市财政局主动与住建委、规划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沟通协调,积极做好供配电设施“代建代管”资金管理工作。一是实行“代建代管”资金收、管、用、审分离制度。明确“代建代管”资金由市规划局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市供电公司使用,市审计局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二是严把资金收缴关。明确开发建设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建设费总额的5%,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建设费总额的30%,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缴纳建设费总额的20%,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缓、免“代建代管”建设费。目前已累计收缴2.6亿元。三是“代建代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供电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代管”合同的约定,提出费用预支申请,市财政局按“代建代管”项目合同约定及时预拨建设资金。截止今年9月份,市财政局已按时拨付资金6000万元,保证了5个“代建代管”项目完成送电,14个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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