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省直机关培训计划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严格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制订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的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和开支标准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严格支出管理
《办法》规定,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租赁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经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和培训天数核定,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项核定。
《办法》强调,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培训,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严格内部管理
《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各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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