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完善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会〔2012〕26号),省财政厅决定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关
  县级财政部门是总会计师资格认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公立医院的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
  二、认证意见的效用
  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总会计师资格认证意见,作为县级有任职权限的主管部门考核、任用总会计师的重要条件,不具备总会计师资格的,不能被任用为总会计师。
  三、认证条件
  总会计师认证包括基本条件认证、专业技能认证、职业能力认证和职业道德认证方面,具体按照《黑龙江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认证程序和时限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适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认证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拟任总会计师,应当向有管辖权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提送拟任人选的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提送后10日内反馈认证意见,对符合认证条件的单位,颁发总会计师资格证书。单位任命总会计师的任命文件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以上工作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要求
  县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既是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医院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的需要,也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实施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会计监督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更是建立并实行总会计师制的基础和前提。各地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辖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资格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系统内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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