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编制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为截至2014年6月30日仍在我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边注有★为涉企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设立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收费目录》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发布网站为: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网址:www.ecz.gov.cn);省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网”,(网址:www.hbpic.gov.cn)。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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