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统一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基数。将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基数由农村人均纯收入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388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246元,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103元。
二是对1-6级伤残军人、“三属”补助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以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依据,调整后,1-6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人每月提高85-400元不等。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提高1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07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3元。
三是大幅提高7-10级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补助标准。7-10级伤残军人,每人每月提高84-185元不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81元,“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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