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约”风险——2014年毕业求职签约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09
  高顿网校小编在2014年11月7日为您整理了一则求职攻略的文章:常见“违约”风险——2014年毕业求职签约季
  求职大潮中,应届毕业生和各招聘企业纷纷发出不同的声音,他们都非常关注自身的法律风险。那么应届毕业生求职、单位招工的法律风险及避免的途径究竟如何?对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毅冰律师为广大毕业生一一解读。
  案例1《就业协议》签订后任意违约的风险
  ★案 例
  小李2011年毕业于上海某高校,毕业前与学校、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毕业落户后小李找到了更称心的另一单位,于是置《就业协议》于不顾,到另一单位上班。
  ★争议焦点
  招工单位:《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为落户,没有劳动合同效力。
  ★律师观点
  《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明确要求,《就业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存在较大争议。但就业协议是一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是被广泛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就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遵守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零工资就业的风险
  ★案 例
  小王毕业后急于到某心仪的A单位就业,于是主动提出零工资实习。该单位同意,于是小王上班。不想工作三个月的某一天,小王在公司被车辆撞伤,小王要求认定工伤,与A单位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招工单位:零工资实习是学生提出的,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毕业生:我同意零工资,但工伤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是否认定工伤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在校生由于身份限制到单位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要履行必要的实习手续。但毕业生到单位实习就必须有合法的实习协议,一般来说由学校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受派遣到单位实习。否则就很容易被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3试用期使用的风险
  ★案 例
  小李中专毕业急于找到工作,于是应聘到某工厂上班,试用期六个月。六个月期满被单位辞退,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争议焦点
  招工单位:单位需要有能力的员工,签合同前请看清录用条件;
  毕业生:我认为单位故意刁难,目的是使用廉价劳动力。
  ★律师观点
  求职心切的毕业生一般很少关注就业合同的细节,只关注是否被录用。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解约的法定事由,受法律保护。所以录用条件在签约时就必须看清楚,同时毕业生工作时应提高自身技能,努力适应岗位。应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要伪造履历,以免被解雇又丧失诚信。
  案例4工作后违约的风险
  ★案 例
  小赵毕业时希望留在上海,但又没找到合适单位。恰巧某单位来校园招聘,于是小赵就与其签了合同。一年后小赵觉得大城市就业成本太高,想回老家就业。但单位已给小赵培训了六个月并签署了三年的培训服务协议,现单位要求小赵赔偿。
  ★争议焦点
  招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干了一段时间发现自己不适合,我有权离开。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劳资双方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培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员工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自主就业权,劳动法规定“除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毕业生可充分运用该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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