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税务局告诉你:人头税的历史变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5
  中国最早的赋税是按人头或按户平均分摊的,有一定的比例,定期以实物交纳。但是具体明确地提出对人进行征税开始于战国时期,叫做“口赋”。当时齐国和秦国都有口赋。齐国的口赋按照“丁”计算,一年360文;秦国当时是按照“户”征收,一年一户是200文。可见,当时齐国的税收负担要比秦国重很多。但是,秦国的税收法令却要比齐国严厉得多。据称,秦国最早征收人头税是在秦孝公14年,“初为赋”。当时,《秦律》规定,男子成年之后,必须到官府登记,分立门户,按照规定交纳户赋,如果隐匿户口,逃避纳税,要进行加重处罚。如果成年的男子不分门立户,要加重征收人头税。这就是所谓“舍地而税人”。它的目的在于奖励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秦朝统一全国之后,仍然有口赋的征收。但是具体的征收方法是什么,是按照人征收还是按户征收,每户征收多少,史书上并没有确切的记载。从现存的资料来查,董仲舒曾经说过秦朝的口赋曾经是“二十倍于古”,可见征收率相当高。
 
  汉朝的人头税分为两种,对成年人征收的叫“算赋”,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叫“口钱”。
 
  汉朝的算赋是在汉高祖四年,也就是公元前203年开征的。规定:凡是年龄在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向国家交纳120钱,称为“一算”。当时的算赋收入是作为战备基金,购置车马专用的。
 
  到了汉文帝时,由于经济的恢复人口的增加,算赋收入有了很大的增加,调低了税收负担,规定一算为40钱,比高祖的时候减轻了三分之二的税负。
 
  汉武帝时,由于军事开支较大,国家财用不足,于是,算赋恢复到120钱。
 
  汉宣帝时,宣帝下诏“减民算三十”,也就是说规定90钱为一算。
 
  汉成帝时,减“算四十”,规定80钱为一算。
 
  汉朝对西南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头税的征收标准不一样。对武陵蛮夷地区,规定人头税交纳麻布,成年人1匹,为成年人2丈。在板楯(同盾)蛮地区,规定除姓罗、姓朴、姓督、姓郑、姓度、姓夕、姓龚的七种人之外。其余的人家,每口每年交纳賨(cóng)钱40。(备注:賨:秦汉年间今天四川、湖南一带少数民族缴纳的赋税名称叫做賨,缴纳的钱币叫做賨钱,缴纳的布匹叫做賨布,这部分少数民族也因此叫做賨人——作者)。
 
  汉朝的人头税完全服从于当时政治的需要,国家当时鼓励发展农业,抑制工商业的发展,于是对商人和手工业者施行重税;国家鼓励人口增殖,所以对晚婚者施行重税;国家为了增加劳动力,所以对奴婢施行重税。另外国家还对老年人进行税收减免,体现了仁慈的一面。
 
  汉朝的口钱,汉初规定:凡是7岁到14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每年每人交纳20钱。这个口钱是皇室的专门收入。
 
  汉武帝的时候,由于军费紧张,将开征的年龄从7岁提高到3岁。这项收入是专门补足车马兵器军费开支的。
 
  汉元帝时采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赋的年龄再次降低到7岁开始征收,即使这样,每人每年还要交纳23钱。
 
  汉朝的人头税在每年的八月进行。先由地方官按户进行人口登记,核实年龄,编成户口簿,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当时,人头税不征收实物只征收钱,如果钱贵谷贱的话,百姓的税收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三国曹魏时期,曹操改革汉代以来的税收制度,征收田租和户调。户调就是改革原来汉朝征收的口算和算赋,实行按“户”征收,不再按人征收,“户出绢2匹”,改变原来的征收钱为征收实物,既便于纳税人交纳又利于当时战乱时期国家对于物资的需要。曹操的租调制度是中国赋税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改革,租调制度一直在中国延续了长达500年的历史。以后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到隋朝、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改革之前,一直都实行这一赋税制度。这里要说明的是隋朝及唐朝的前期将实物代替徭役部分称为“庸”,但是其实质还是以租调制度为主干的税制体系的。值得强调的是从曹操开始实行租调制度到杨炎实行两税法之间的很长一段历史时间内,“调”都是具有人头税的性质。
 
  北魏初年,户调制度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征收没有准则。太延元年(435年),按照“九目混同”法征收,户调绢帛2匹,絮2斤,丝1斤,粟20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作为调外的附加费用。公元484年,每户又增加帛3匹,粟2石9斗,作为官吏的俸禄;后来又增加调外帛2丈。这个税负比当时西晋税收负担多4匹,是曹魏当时的三倍半。
 
  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之后,户调改为一夫一妇每年交帛1匹;男子15岁还没有结婚的,四人出一夫一妇的户调;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出一夫一妇的户调;耕牛20头,出一夫一妇的户调。产麻的乡镇纳布,数额同纳帛一样。此外,还有杂调,根据需要随时征调。交纳的这些户调,有一半是中央收入,十分之二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三为百官的俸禄。
 
  北齐沿用北魏的制度,之后改行新制,一床(一夫一妇)纳绢1匹,绵8两。10斤绵中,折1斤做丝。奴婢减半。耕牛调绢2尺。
 
  北周规定凡是年满18岁至64岁的人均需负担租调。有妻室的,布1匹,麻10斤;单丁减半征收。在非桑地区,有妻室的,布1匹,麻10斤;单丁减半。
 
  隋朝的租调制度开始规定: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1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减半征收。后来这一制度做了修改,规定初令军人以21岁为成丁,减十二番为二十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后来隋文帝又将成丁的年龄提高到21岁。服役的时间由30天减为20天,调绢也由原来的一匹改为二丈。后来又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
 
  唐朝实行的租庸调制度,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其中“调”和“庸”的征收依据就是人丁。为了便于征收人头税,唐政府将全国的人口分为黄、小、中、丁、老五个等级。刚生下的孩子叫黄,4岁叫小,16岁为中男,21岁为丁,60岁为老。16岁开始纳税服役,初为半丁,纳半赋,21岁为全丁,60岁免役,妇女赋役全免。但是,实际上,妇女是所有布、帛、丝、绵的赋税承担者。每丁绢2丈,绵3两。
 
  唐朝中期,杨炎实行两税法,一律以各地现在居住人口按户征税,不分主户、客户。户税按九等分摊,地税按大历十四年(779)土地开垦数量为基数,实行按比例分摊。不分中男、丁男,一律按自产多少摊征。原则上户税交纳钱,地税交纳实物。鳏寡孤独者免税。
 
  五代十国时,杂税很多。当时的丁口钱就是人口税或者叫做丁口税。史称:“吴有丁口钱,又计亩输钱,钱贵物轻,民甚苦之。”南唐的丁口钱叫做丁口盐钱,在江东诸郡都实行过。其后,淮南失掉之后,盐不可得,于是命令百姓缴纳棉、绢。
 
  辽国的人头税据《辽史》记载,从公元1015年起,对境内女真部族户“旧无籍者,会其丁入赋役”,也就是说,辽国的时候是有对人口征税的规定的。
 
  宋朝的身丁钱,计口输钱,为人头税,相当于汉朝的算赋,但是其具体征课有所不同,宋身丁钱只课20-60岁的丁男。比如两浙身丁钱每丁为360钱。
 
  元朝当时在中原地区征收丁税和地税。丁税是人头税,其丁税的规定为: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中原汉人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地税是田赋,其税率为“上田亩税三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两者相比较,丁税多的交丁税不交地税,地税多的交纳地税不交纳丁税:“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同,其间有耕种者,或验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清朝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开始,用60多年的时间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就是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口数量(24621324丁)和应征的丁、银(3350000余两)作为定额,以后增加的人口永远不再增加税收负担。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丁银并入田亩之后,将人头税和财产结合起来,税收负担与税收能力挂钩,纳地丁银的人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对于滋生的人丁不再增加赋税,所以人口的增长很快。之后,在中国很长一段时期,都将人头税并入田地当中征收,北洋政府时期的地丁就包括地粮和丁赋以及其他附加。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开始改革土地税,中国历史上对人头进行征税的做法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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