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税务局带你追溯建筑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5
  建筑税是1983年开征的一种新税,其目的是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3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建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交纳建筑税。
 
  其资金来源为:(1)国家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各项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官部门各项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尚未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2)地方机动财力,指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机动财力,包括预备费、超收分成和上年节余额;(3)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4)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5)其他自筹资金等。以上使用投资的单位就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
 
  建筑税的税率规定为: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的投资额超过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税。属于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额建设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额计征建筑税,不能单独计算自筹投资额的,按自筹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建筑税。
 
  建筑税的减免规定为: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医院的医护设施等的投资(只限于生产性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经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均免征建筑税。
 
  1984年,国家扩大了对建筑税的免征范围。当年1月,对基层供销社用自筹资金在农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对用地方自筹资金、排污费,为解决污染而迁厂另外建设的环保建设项目,均免征建筑税。
 
  当年5月,对地方财政拨给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和边境事业建设费安排的建设项目;对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落实私房政策而修建房屋的投资;对用地方自筹资金修建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偿贸易建设项目的投资,凡属利用外商提供的生产技术、设备、建筑材料或资金进行的建筑投资免征建筑税。
 
  1985年,国家进一步确定了建筑税的免税范围和加强征税的措施。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包括县城、县属镇、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一律征收建筑税。对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一律只对扩大面积部分征收建筑税。对兴建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社会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县以下(包括县)文化馆、社会公共体育体育设施等自筹投资,省以上政府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寺庙等自筹的修庙资金,免征建筑税;用自筹资金新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免征建筑税;对建筑单位使用由地方财力安排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投资,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数额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建设投资,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建设投资,其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税务局审批,在应征税款五成以内,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对超限度自筹基建投资,全年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也就是说按照20%征税。全部工程竣工后,不再进行清算。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规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个系列;税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分别制定的,分为五档:0、5%、10%、15%、30%。投资项目按照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规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或者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照应税投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清算。
 
  为了鼓励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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