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局解读——货物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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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税是指以货物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货物税。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货物税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税种。同年1月30日通令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1950年4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局转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全省按《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税,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952年,政务院批准修正税制, 发出《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云南省自1953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只保留“项目”、“目别”两级,共有项别36个,目别174个。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共设16个不同档次,最低税率2%,*6税率50%,依评定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由省税务局按月评定。1950年至1957年,云南省共征收货物税16,290万元(不含1953年起改征商品流通税部分),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18%。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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