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50余万小微企业可免征两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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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小微企业再迎税收利好政策。10月21日,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2~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可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新政策,假设某小微企业月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每季度应缴纳增值税90000×3%=2700元,现在这27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全免,年度最多可减免增值税1.08万元。
  据了解,2013年8月1日,国家曾出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为了刺激小微企业发展,此次再次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经测算,该政策实施后,广西52.39万户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全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预计2014年至2015年,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共减免增值税8.88亿元。
  新政策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如今,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也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个体工商户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做生意,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个体户没法提供,生意就黄了,“新政策为个体工商户开展业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的个体户,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可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目前,办理减免税程序非常简单。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销售额,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自动减免,无需审批。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及“税款计算”栏目的填报内容已经进行了细化,纳税人若有疑问,可对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或拨打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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