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3〕91号发文日期:2013-11-1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9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发文字号:财税〔2013〕91号发文日期:2013-11-1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9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附英文)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 2014-12-22
-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2014-12-22
-
财政部复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轮歇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的农业税征收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的农业税征收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2014-12-22
-
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