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3〕45号发文日期:2013-08-19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3年660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0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7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2.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运兵车指标分配表
3.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运水车指标分配表
抄送:财政部驻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财税〔2013〕45号发文日期:2013-08-19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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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3年660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0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7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2.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运兵车指标分配表
3.2013年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运水车指标分配表
抄送:财政部驻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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