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税〔2013〕26号发文日期:2013-07-0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广西、陕西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时效性,及时摸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动状况,我部拟在快报工作基础上开展快报直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报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县市作为直报点,其中包括你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直报企业名单附后。
二、报送方式
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报工作由直报点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直接报送我部税政司。
对不涉密的调查数据,可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我部税政司。
三、时间安排
直报工作于2013年2季度起开始调查,采取季报方式。直报点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上报本地区全部直报企业的数据。
四、调查指标
直报工作采用与快报工作同样的调查指标及软件。相关软件参数将在我部税政司网站(http://szs.mof.gov.cn)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直报点财政部门的督促和业务指导。
(二)直报点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深入调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明确本单位直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直报企业反映的关于直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税政司。
(三)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直报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数据报送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附件: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企业名单
软件参数(请下载解压后使用)
发文字号:财办税〔2013〕26号发文日期:2013-07-0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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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广西、陕西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时效性,及时摸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动状况,我部拟在快报工作基础上开展快报直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报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县市作为直报点,其中包括你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直报企业名单附后。
二、报送方式
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报工作由直报点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直接报送我部税政司。
对不涉密的调查数据,可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我部税政司。
三、时间安排
直报工作于2013年2季度起开始调查,采取季报方式。直报点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上报本地区全部直报企业的数据。
四、调查指标
直报工作采用与快报工作同样的调查指标及软件。相关软件参数将在我部税政司网站(http://szs.mof.gov.cn)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直报点财政部门的督促和业务指导。
(二)直报点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深入调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明确本单位直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直报企业反映的关于直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税政司。
(三)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直报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数据报送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附件: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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