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2012]80号发文日期:2012-10-1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 (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发文字号:财综[2012]80号发文日期:2012-10-1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 (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2014-12-22
-
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附英文)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条例 2014-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 2014-12-22
-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2014-12-22
-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2014-12-22
-
财政部复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轮歇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的农业税征收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的农业税征收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2014-12-22
-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2014-12-22
-
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