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9号发文日期:2012-09-2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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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10年至2012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2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6.5亿元以上(含6.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2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1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3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3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9号发文日期:2012-09-2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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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10年至2012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2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6.5亿元以上(含6.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2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1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3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3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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