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发文日期:2012-06-26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9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发文日期:2012-06-26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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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9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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