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增值税体系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IVA)。西班牙增值税法规与欧盟其他国家基本相似。在西班牙境内,只有加那利自治区、休达自治市、梅利亚自治市不征收增值税。自1993年1月1日起,加那利自治区征收以增值税为基础的普通间接税,税率为5%。在休达和梅利亚两个自治城市,征收生产、服务和进口税。西班牙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6%。在欧盟内部购买和进口以下货物(用于除酒精饮料外的食品及饲料、水、住宅)及提供下列服务(运输、旅馆、餐馆、剧院和电影院)时,执行7%的优惠税率。对以下商品(面包、面粉、牛奶、奶酪、鸡蛋、水果和蔬菜;基本上不含广告的书籍报纸和杂志;药品;残疾人专用车辆;残疾人专用假肢;某些受政府保护的住房)实行4%的超低税率。此外,西班牙对某些特殊交易(如金融与保险交易,医疗服务,教学服务,住宅租赁等)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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