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1)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制概述 德国是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为确保联邦、州、地方政府各自履行其职能,德国按照分税制的原则,通过区别各项财政收入类型,来确定不同的税种。德国全部的财政收入划分为四类,即:共享收入;联邦固定收入;州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等,这四类财政收入都是靠不同的税种通过强制征收的手段而取得的。德国的税种主要有42种,其中:专享税34种;共享税7种;教会税1种。在专享税中,联邦税设置了18种、州税设置了10种、地方税设置了6种。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个人缴税占毛收入的大约45%,税收负担较重。在他们看来,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由于德国实行的是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制,所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涉及范围很广,非常具有人性化。譬如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班路途的远近、大额的医疗支出都在考虑范围之内。随着欧盟成员国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全面推进,以及欧元区内欧元的全面流通,德国税收政策也进行了相应改进和调整,体现了稳定和发展的原则。一是保持价格相对稳定,欧盟区内允许有3%的通货膨胀率;二是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正常年份为2-3.5%;三是贸易发展相对平衡,每年没有过大的贸易赤字;四是提高就业水平。当前德国失业人员大约400万人,平均失业率为9.6%。失业人员不但不纳税,而且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 德国税法的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税制特点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德国税制有以下特点: 1、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此外,州还可以立法决定州税是否应归地方所有。可见,州的权力较大,它拥有某些州税的立法权及所有州税的征收权。 2、税收制度实行收入平均化。为了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德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平衡。横向税收平衡主要是以各州居民平衡税收为标准进行比较,富裕州的营业税要拿出一部分调剂给贫困州。各州内部也进行横向税收平衡。东、西德统一后,原西德各州新征的7J%的统一税(所得税附加)主要用来援助东部发展,也属于横向平衡。纵向税收平衡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平衡,其主要办法有:调整共享税中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州政府所得比例已从70年代的30%调增为35%;联邦从分得的营业税中拿出2%资助贫困州等。 3、“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分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两个系统。联邦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进行活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税收,其组织和官员也由联邦规定;州管理局则负责州税的征管工作。财政总局的局长由联邦政府与各该州政府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支付一半。地方税务局作为各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德国基于本国实际而实行的"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独特,它既可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的过于臃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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