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15)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七)资本弱化制度: 日本在反复研究OECD报告基础上充分吸收其他国家资本弱化制度的经验,于1992年建立了资本弱化制度。 1、日本的资本弱化制度基本包括两部分: (1)法人从国外支配股东等的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外支配股东等所持股本的三倍,对超过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作为损失列支。不列支损失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列支损失额=本期向国外支配股东等支付利息总额×[(a)一国外支配股东等所持股本×3]/对国外支配股东等付利债务平均额(a) (2)法人可以按照类似法人的负债与自有资本比例,当存在一个适当的负债与自有资本比例时,可以替代上面公式的三倍概念,使用负债和自有资本比例。 2、日本资本弱化制度具体的税制结构如下: (1)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法人对国外支配股东等支付的付利债务。这里的国外支配股东等原则上是指出资50%以上的有支配、从属、共同被支配关系的外国法人(包括个人非居住者)。 (2)不列支损失额限于各财政年度中以下比例超过300%的部分。 对国外支配股东等的借入资本比例=支付给国外支配股东等的付利债务/国外支配股东等的所持股本 整个法人的借入资本比例=付利债务总额/自有资本总额 自有资本原则上是从公司决算时的借贷对照表上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平均余额是根据一个合理方法计算出来的,如按每月或某季度计算平均余额。 国外支配股东等的所持股本是自有资本额乘以国外支配股东等直接或间接的出资比例计算出来的。 (3)计算不列支损失的利息时,付利债务平均余额是按每月或每季度计算出来的。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此文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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