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税制(8)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五、税收管理 韩国现行税种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体制上也具有相互独立的管理权限,是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国家。 (一)建立强制和鼓励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国家税务管理局建立后,1965年即着手加强对难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征收管理。除继续执行源泉扣缴、预缴制度和对滞纳、逃税等行为执行罚则外,从1969年起建立了鼓励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因纳税申报表为绿色而得名),即选择那些一直保持健全的会计记录的纳税人使用绿色申报表。此制度推行后,1976年只有340户实行绿色申报制度的公司纳税人,但到1980年即对公司普遍实行自我核定制度,也就是对公司废除了绿色申报制度。 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绿色申报表制度一直持续至今。绿色申报可享受的特别优惠有:(1)应纳税所得和应纳税款根据所填报的绿色申报表来确定;(2)可提取相当于赊销额和应收帐户2%的金额的呆帐准备金;(3)对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和林业所得的亏损结转期为4年;(4)应纳税款超过100万韩无的可分期缴纳。 仅有A种所得的纳税人不需要填申报表,因为他们的雇主每月预提所得税,确定他们的纳税义务。纳税年度结束时,发一张年终税收决算证明。收到其他来源的所得获得者,例如:B种所得、利息、股息、租金等,必须在下年的5月31日前填一张混合所得纳税申报表。 B种所得获取者可在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缴纳税款:(1)自动申报,在下年5月31日缴纳所得税款;(2)参加"纳税者协会",通过协会按月缴纳税款,协会在每年年终决算出每个会员的纳税总额。所有协会会员都可能按其所得的20%扣除。提供这种优惠是为了鼓励B种所得纳税者按期缴纳所得税。 公证会计师或税务会计可代委托人填报税收申报表。 (二)重视立法: 现在仍在执行的重要管理法规有: 1、1962年12月制定了《国家税收征集法》、《逃税惩罚法》和《逃税惩罚程序法》。根据这些法令,政府对过去所有已查证的赋税过失均作了处理。此外,为了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还颁布了《税收会计法》。 2、1965年颁布了《减免税管理法》。这个法令把各种与减免税相关的条款聚汇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文件之中,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分散在不同的立法之中。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减免税、税前的特别提留、加速折旧、投资税额减免及无税保管等等。 3、1974年颁布了《国家税收基本法》。这个法令确定了税收的法律基础,促进公正的税收管理,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根据这一法令,于1975年4月1日建立了国家税收法庭,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处理税收申诉案件。 4、此外,还制定了《关税退还特别法》。 (三)强化组织机构: 1965年设立了国家税务管理局,把原先属于财政部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管理局和税收体制局。前者负责国家税法的执行和管理,后者对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务条约的制订负责。国家税务管理局由局长1人和副局长1人领导。下设计划和管理审计官和数据管理审计官各1人,直接向局长报告工作。前者的职责是组织税务管理局人员检查税务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的业务和会计进行审计,并对税务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处理。后者的职责是主管用电子计算机对税收数据进行加工和管理。 国家税务管理局内设直接税局、间接税局、税收征集局、受理申诉局、调查局和事务管理局等6个局和2个分支机构(税务官员训练部和技术服务部),对下实行垂直管理,在全国设立汉城、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六个区国税局,区国税局下又设108个地方局,负责国税的征收与管理。 (四)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韩国对国内公司之间及其与特殊关联的各方所进行的非公平交易,专门制订了反避税措施。现行的《公司税法》第20条规定:发生非公平交易时,政府有权重新计算纳税人的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管理局又于1990年1月首次公布了转让价格管理的详尽条例,规定从1989年纳税年度或1月1日起实行。条例在确定公平价格方面,实行国际上通用的,依次采用非受控价格比较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韩国于70年代中期推行增值税时,就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都建立了计算机档案,并规定纳税人在供货或提供劳务时,要填写一式四联的发票,*9联由开具发票者或企业保存,第二联送交当地税务机关,第三联由购货方保存,第四联由购贷方送交其所属地区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这两联发票后要送交计算机数据运算单位,以交叉核查。西方一些税收专家评论说,韩国增值税的实施和管理是做得比较好的,没有几个发展中国家能与之相比,在用计算机进行核查方面更是走在欧共体一些国家的前面。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此文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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