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电子交易税收政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为鼓励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 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境内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空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998年,几经修改的因特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近接着,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因特网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市场上顺利地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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