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新规定:税收协定不能超越国内转让定价法规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巴西税制协调局COSIT近期裁定:税收协定不能超越国内转让定价法规,并在2000年7月20日的《巴西政府公报》中刊出。主要内容:“转让定价所得调整应按1996年12月27日的9430号法律执行。国际税收协定不能 超越国内法。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对转让定价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无抵触”。 此项裁定在巴西有关引起各界惊异。因该国《税收法典》曾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可以废止或修订国内法,后者必须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 COSIT的裁定是针对巴西——德所得税协定的。因巴西国内法与此项协定内容相差很大。该协定规定,由于转让定价而调整的所得,只能限于协定所界定的联属企业之间,亦即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或投资者。巴西国内法则规定,还应包括国际财团、国际非公司合资企业、[*{7}*]代理或经销人等。另外,协定规定调整应按公平独立原则(ALP),而巴西并不遵循这一原则,甚至还规定按固定公式分摊所得。 由于COSIT裁定的全文尚未公布,其依据尚未明确,纳税人和反对这一裁定而向法院起诉则胜负难料。但纳税人为了避开巴西的严格转让定价法规而想求助于税收协定时,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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