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2000年税制改革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哥伦比亚2000年生效的税制改革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得税  (一)从2001年起,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34%,以后年度再降为32%。  (二)为在通货膨胀下稳定所得税实际税率,纳税人应缔结“税收稳定协议”。要求每纳税年度增加的税额,至少相当于当期通货膨胀指数再加15个百分点。对违者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征税额,也可处以罚金。  (三)新法案规定,转让定价必须符合OECD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计法、利润分劈法和交易边际净利法。对某些特定交易,可以指定采用上述某一方法。  (四)对上年盈利不足18万美元,或净资产不足28万美元,雇用职工不超过20人的小型企业,并且非经营进口业务者,可选择按“代替性税制(STS)”,作此选择者由税务当局核定征收所得税和工商业税。  (五)原规定对再投资所得,2001年减免40%所得税,2002年降低减免率为20%;新法案改为:2001年即按20%减免。  (六)如企业不按工薪额依法缴纳工薪税(Payrolltax),税务机关即不准其扣除已付工资或薪金计税。如超过规定限期缴纳,只能扣除50%。  (七)赠与额只能在计税时扣除75%,且最多只限扣除前净所得额的20%。  二、增值税  (一)自2001年1月份起,原每2个月申报一次,均改为按月申报。  (二)适用于小型纳税人的简化税制,自2001年1月1日起废止。  (三)对进口重型设备用于建设基础工业、价额超过50万美元的,可推迟2年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予以废止。  三、税收征管  (一)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提税申报表,由税务管理部门依法审计的年限,由现行的3年延长为5年。  (二)新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公共实体一律不得与其订立业务合同;  (三)凡滞纳税款应缴的利息,一律按实缴当天市场利率计征;  (四)如未按期缴纳税款,增值税和预提税的申报视为无效,按拒绝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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