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外来源所得扩大免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新加坡2003年度预算报告称,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新居民所有股息、分支机构利润与服务所得等汇到新加坡的外国来源所得,均予免税。此前,上述所得在外国的纳税,可在该项所得在新纳税中抵免。 按照新规定,对上述所得享受免税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来源国的公司所得税*6税率至少达15%。 2.该所得应在来源国征税。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则继续适用现行对外国所得的税法处理。 免税的新规定还可适用于2003年7月1日以前赚取的外国所得,但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所谓外国来源股息指由非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包括构成新居民公司(例如居民银行)在新经营所得分配的股息,此项股息免税,不论其控股多少。 所谓驻外分支机构利润,仅指新居民设在外国的分支机构从市贸易或经营和利润,不包括非贸易或非经营所得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谓服务所得不包括雇佣所得,而仅限于专业、技术或咨询服务所得以及个人在贸易、专业或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其它服务所得。而且只指通过驻外固定基地提供服务的所得,否则仍视为来源于新加坡本国。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对于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探讨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进一步简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的实践与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践与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对优化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思考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