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放弃境外雇员选择股征税值得重视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新加坡规定,对该国公司发给雇员选择股发生的利得一律视为来源于新的所得,并在新征税;至于受雇新加坡公司的人员,在新境外执行本公司业务者,其选择股利得也应在新征税。如果所在国对其征税,也不能在新抵免。 此项规定客观存在重复征税,而且对该国公司引进高级人才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新政府经认真研究其得失后决定,对境外执行业务雇员的此项利得,通过个案处理办法,予以免征,并于今年3月31日对《所得税法》补充规定: 一、免税的条件 (一)免征的选择股必须是发给境外执行新加坡公司业务的雇员。 (二)该选择股的发给时间是1999年1月1日以后的。 (三)该选择股的利得在所在国确实是被征税的。 二、办理免征程序 (一)有关纳税人必须于填送年所得税报表时,另加书面申请,如属电话或网上申报的应另专项申请。申请中应附送规定的资料及证明。经查属实,即对此项利得予以免征。 (二)纳税人申请时,如无法提供在国外已否征税或征税多少的证明,可在2年内补充提供,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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